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捐赠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校友捐赠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原则。捐赠必须是捐赠者完全自愿,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严禁索要和摊派。
(二)无偿捐赠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任何经济利益交换。
(三)尊重意愿原则。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前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四)公开透明原则。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捐赠方式
第四条 学校指定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武生院校友办”)负责校友捐赠联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捐赠者可以校友个人、学习班级、工作单位以及地区校友会等名义,通过武生院校友办具名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捐赠。捐赠物为现金或有价证券或股权的,则由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为其他实物的,则由武生院校友办接受捐赠。
第六条 捐赠者经与武生院校友办商议后,可选择下列捐赠方式之一进行捐赠。捐赠时,捐赠者须注明捐赠者姓名(捐赠单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来校捐赠。捐赠者来校进行相关捐赠事宜,具体安排由武生院校友办负责。
(二)转账捐赠。捐赠者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系统向校友办提供的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划转捐赠资金。
(三)其他方式。捐赠者通过邮政、快递等传递系统向武生院校友办进行实物捐赠。
第三章 捐赠项目
第七条 捐赠者直接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或实物等。
第八条 捐赠者通过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或实物等设立以下捐赠项目:
(一)奖励助学项目:包括各种奖教金、奖学金以及助学金等。
(二)专项基金项目:包括人才引进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教学研究基金、成果出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创新实践基金、创业帮扶基金、校友活动基金等。
(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四)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共建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大学生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或向上述平台捐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五)公共设施项目:包括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影像设备、办公设备、音响器材、体育器材、各类图书文献资料等。
(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大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体育、学科、技能等领域的竞技比赛等。
(七)宣传文化项目:包括学校各类宣传片制作,以及各类出版物、文化宣传品、工艺美术品等印刷品印制等。
(八)重要活动赞助:包括学校校庆、校友会(含地方校友会)联谊以及学校其他重要活动等。
(九)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且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条 提出捐赠。有捐赠意愿的捐赠者可通过书面或电讯等方式直接向武生院校友办提出捐赠意向和具体捐赠项目等。
第十一条 受理捐赠。武生院校友办在获得捐赠者提出的捐赠意向和具体捐赠项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捐赠者联系,进一步落实捐赠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武生院校友办在与捐赠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捐赠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与捐赠者签订《武生院校友捐赠协议书》(另行印发),并举办捐赠仪式或活动,正式接受捐赠者捐赠。
第十三条 捐赠登记。武生院校友办负责捐赠登记工作。捐赠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等具体数额,捐赠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等具体数量,捐赠实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值、数量等。向捐赠者开具相关票据。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者捐赠的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等由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的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以及实物等由武生院校友办转给学校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捐赠者捐赠的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实物等实行独立建账,专人管理,并对捐赠实物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武生院校友捐赠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捐赠者确定的捐赠项目。武生院校友办负责捐赠项目落地过程的跟踪督查与反馈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武生院校友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具体鸣谢方式,对捐赠者表示感谢。武生院校友办对所有捐赠将明细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馆和校友馆永久留念。
第十八条 武生院校友办通过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捐赠者或社会公布捐赠项目落地进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武生院校友办解释。